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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0:00
时间约定很重要在合同中,除了合同标的、权利义务约定等内容外,合同中各种时间期限的规定也相当重要,可以说正确掌握期限是在合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关键。在本案中,工程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实业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却已经是在保修期以外。也就是说,工程局已经在合同有约束力的时间内履行完了他的义务,虽然工程被发现有质量问题,道理上他应该负责整修,但发现时间已经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之外了,在法律上“质量问题”已经与其无关。与此相反的是实业公司并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他应尽的义务:偿付全部工程款,虽然实业公司要求工程局整修在道理上可以站住脚,但是他却实实在在的违约了。因此法院不仅不支持实业公司,而且还判令实业公司完成未完成的付款义务。本来有理变成没理,就是因为实业公司没有仔细研究合同中对各种时间段和时间节点究竟是如何约定的。本案提醒我们必须注意合同中规定的各种时间,如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同时也要注意《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时间点,如追究民事责任的有效期等。这些不同的时间点明确了合同的履行、索赔等活动的期限,只有充分明确各种期限,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权利义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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