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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0:03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污染进行治理只是一种“亡羊补 牢”的行为,真正的保护应该是预防。环境影响评价就是一种 较为有效的预防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分析,它是指对建设项目、区 域开发计划及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预 测和估计。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大中型工厂,大中型水利工 程,矿山、港口及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 海的建设项目,对珍稀物种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或对 各种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地貌产生重大 影响的建设项目,区域的开发计划,国家的长远政策等。这项 制度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在建设和开发活动进行之前,对它 将要给周围环境带来的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就能及时 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这些影响,而不至于陷入今后“先污染, 后治理”的尴尬境地。对那些会产生较大影响,而又无法避免 和克服这些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制止 其实施。1969年,美国首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并在 《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将它定为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 项制度推广开。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试行)》中首次规定了这项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于 1981年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 的修改补充文件中,还对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 的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 的项目,一律不准上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通常交给环境保护部门。但近年来,在 日本和一些西方国家,建设项目是否上马,还必须得到公众的 “批准”。公众的“审批”过程如下:在建设项目实施前,由居住 在周围的市民选派若干代表,组成评价小组,进行民意调查评 判,并进行一票否决式的表决。如有代表反对,则项目不得上 马。这种公众评价的方式使环境影响评价这项重要的环境保 护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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