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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09:55
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是指人类活动(包括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因此导致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相关法规做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⑴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织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除了某些规定的行业外,建设单位一般应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4、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5、目前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可以概括如下:
⑴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⑵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先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评价大纲的审查,审查批准后的评价大纲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依据
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先报其预审。
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⑸建设项目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独立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编制而自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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