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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0:06
(1)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要注册为报检员,应当 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所在 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书”;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拟任 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 考试合格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 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3) 失效的“报检员资格证”和被吊销“报检员证”不满3 年、已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为报检员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检 验检疫机构不予以注册。 (4) 报检员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注册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报检员注册的,经查实,检验 检疫机构对其报检员注册予以撤销并收缴其“报检员证”。 (5) 报检员在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人境检验检 疫报检工作,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6) 报检员凭证报检,报检时应主动出示其“报检员证”。 (7)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 转借、涂改。 (8)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 工作。 (9)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 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 申请书。检验检疫机构将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 审核,延期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延期审核不合格的,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报检业务培训和考试, 经考试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在规定期限前 提出延期申请,未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 予延长“报检员证”有效期,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 证”同时失效。 (10)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 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 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补发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11) 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 的,企业解聘报检员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 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 销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及时予以出具“报检员证注销证 明”。 (12) 因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13)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 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14) 报检员在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活动中有不如实报检, 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伪造、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凭证、 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或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 “报检员证”。被取消报检员资格的,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 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