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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0:29
根据《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 发〔2003〕24号)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 法》(人发〔2003〕24号)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 条件的人员,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基础考试合格,具备 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 考试:(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 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3)取得含本 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 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 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4)取 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 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6年。(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6)取得其他 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