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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10:19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及澄清与修改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如下:
(1)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3)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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