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5年底。 (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年度内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 ) 取得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作为办理资格证书的依据之一。 报考初级资格人员,须参加“中文 Windows98 操作系统、 Word97 中文字处理” 2 类科目(模块)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报考中级资格人员,须在“中文 Windows98 操作系统、 Word97 中文字处理、 Excel97 中文电子表格、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和 WPS office 办公组合中文字处理” 5 类科目(模块)中任选 3 类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