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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含2011年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年底。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2011年6月11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2011年6月12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2011年6月12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