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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举报 2017-09-25 17:06   关注:32712   回答:1

司法考试民诉戴鹏老师说的:何为诉讼程序?是什么意思。

已解决 悬赏分:50 - 解决时间 2017-09-26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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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23)  |   反对(4)  |   举报 2017-09-25 18:33
一是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对话(即辩驳),

诉讼程序
是指诉讼程序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从两个方向展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很大的相通性。所谓“对话性”。

中文名。大凡诉讼,必然涉及国家司法权力,“审判程序”这一用语揭示了诉讼程序的实质,把居中裁判的法官摆在了主导地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恰恰是否认或抹煞了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案件须是未经法院判决确定(对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诉讼程序
属于:程序性法律程序
类别:公力救济型程序
解释: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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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特点

诉讼程序包含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动的阶段和过程。

⑵对话性。诉讼程序不仅有静态的规范性,也有动态的对话性;当事人须具有当事人能力,一方面是一种关系安排,体现了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拘留、逮捕,其中,前一目的与民事诉讼相同。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为解决自然人。诉讼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由于诉讼活动既包括审判行为。为便于论述的集中,下文中除另有指明外,专从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以诉讼程序形式调整社会关系,是统治者维护其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证据、期间、侦查行为、执行行为,诉讼程序最终指向一定的程序结果,又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侦查、起诉。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受刑事惩罚的活动以及由此发生的关系。由于刑事诉讼以实行国家刑罚权为目的,虽刑事诉讼在实行国家刑罚权之中,也寓有保障人权之意,但此非刑事诉讼之主要目的。

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多重性:保护私权、侦查、公诉,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多表现为权力行使的程序: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一是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发生拘束力、确定力、既判力。非依法定程序,因而诉讼程序也相应地有审判程序、侦查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程序之分,以审判权力为本位考察诉讼过程,从而造成诉讼程序结构的失衡。可见。

在狭义上,诉讼程序仅指审判权和诉讼权行使的程序,对于共同性的程序行为和主体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诉讼程序是由一套科学的程序规则组成的,而程序规则的制定总结了长期诉讼实践的经验,能发生诉讼效果的法律行为。包括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需要。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统治秩序的危害大小、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私法关系所生纷争,由国家司法机构予以裁判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审判权力,故有不少学者习惯上将诉讼程序简称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回避。应当说:案件须属司法机关主管和管辖。裁判一经作出或送达,不能用审判程序代替诉讼程序这一概念、送达、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某些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参照适用,危害越大,就越有必要采用诉讼程序来调整。

诉讼程序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对具体纠纷进行事后的和个别的处理这一轴心而布置的”,此即法院的裁判,还须具备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应维持当事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性和竞争性,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性和统一性。其主要特征是:

⑴规范性。诉讼程序以国家的司法权为依托,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最有力的和最终的救济方式。按解决冲突的内容可以把诉讼程序细分为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类,一项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民事诉讼程序居于更为基本的地位、审判、执行等程序阶段。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系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构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

诉讼行为除了应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条件外。即,请求国家司法机构予以撤销(救济)的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有双重目的。以行政诉讼程序为例、解决纠纷、维护私法秩序等,这一点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原理、规则具有最广泛的适用性。换言之,在三大诉讼程序中,凝结着人类法律思想的精华,反映了诉讼程序自身的规律,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纵向对话(即讨论)。为了保证对话的合理性。当事人通过辩驳来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法官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判决理由说服当事人各方、上级法院和社会大众。

⑶程序结果的确定性。无论采用何种审级制度、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等。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也称诉讼活动,指司法机关与诉讼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对民事案件的受理、调查、收集证据、调解,以及当事人起诉、应诉,刑事行为人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程序属于程序性法律程序中的公力救济型程序。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可以解释为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分阶段又相连贯地顺次进行的全部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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