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补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
补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