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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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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48        返回列表

                 2017年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Zhengzho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国标代码:14391。

第三条:办学地点:学校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现有两个校区,老校区(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9号)、新校区(郑东新区郑开大道66号)。

第四条:办学性质:以师范教育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第五条:办学条件: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河南省第一所、全国第一批独立设置的七所幼儿师范学校之一,是第一批通过河南省教育厅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且达到优秀等级的师范学校,是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第三周期合作加强幼儿师资培训项目学校。河南省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中心、河南省学前融合教育发展中心和河南省学前教育研究会都设在我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370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79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147人,博士8人。学校现有河南省特级教师2人,河南省教育厅学术技术带头人12人,河南省优秀教师5人,河南省文明教师5人。此外,还有一批享誉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在学校长期任教。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一流,现有钢琴271台,数码钢琴441台,手风琴341部,纸质图书52万册,校内实训室271个,校外实践基地85个,附属幼儿园3个。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和生源情况,结合我校近年来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原则和办法。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7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专业计划数,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先录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后未完成计划,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直至完成专业计划;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又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所填报的相应专业志愿,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同分数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省艺术统考,在统考成绩、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艺术统考成绩50%加文化成绩的50%之和为考生总成绩,录取时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存在舞弊行为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豫发改办【2004】23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文科类专业3300元 /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生/年;住宿费600元/生/年。

第五章 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学校已建立起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扶贫济困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主要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发放助学金;设立奖学金;对特别困难学生实施分期缓交学费计划;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设立贫困生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相关手续。

第六章 毕业生就业

第十五条:建校以来学校以优质的教育质量赢得了社会和用人单位极高的评价。毕业生主要从事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工作,还有部分对口升入高校深造。毕业生就业率一直稳居省内同类高校前列,多次被河南省教育厅评为普通大中专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电话:0371—66215318。

招生网址:www.zyed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