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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24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中原工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

(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

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146号。

(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现开设60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宇航仪器制造大学合作创办了中原工学院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高校合作开办了5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7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

(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

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市、区)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对其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艺术类本科、专科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对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七条对非艺术类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对艺术类考生,如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考生专业成绩也相同,则按照文化课总分、语、数、外的成绩顺序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预科生,在完成预科阶段学习后转入我校时,按照预科阶段毕业综合成绩排名,根据转入年度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依据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学生志愿情况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学校除日语专业外,其他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

第二十一条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大类的某个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 :

招生工作网址:http://zsc.zut.edu.cn

咨询电话:0371—67698700

监督电话:0371—62506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