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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融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9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中澳合作项目专业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澳大利亚阳光海岸大学颁发的学习证明。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学生完成双方联合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达到毕业要求者,可获得由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专科(高职)毕业证书和美国西雅图城市大学颁发的学习证明。

第四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一所金融特色明显的多学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五条  学校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占地面积612亩,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产学合作广泛,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2017年面向全国18个省(市、自治区)招收高职生3300名,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3300名计划中含在浙江省提前招生的500名计划,提前招生如计划有余额,经浙江教育考试院同意后转入浙江省普高统招。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对高考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仍不能满足的考虑第三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学校允许专业调剂,对于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将其调剂到未满专业中,直到录取满额为止;对所填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文体特长、综合素质好、英语及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即普通高中考生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为必考的考试科目,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我校各专业(类)选考的科目范围详见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的《2017年在浙招生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范围》。

第十八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每人每年6000元,其中金融管理、会计、国际贸易实务、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学费每人每年6900元;中澳合作项目专业学费每人每年15000元;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学费每人每年18000元。住宿费四人间1600元/人/学年,六人间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及新生“钻石”奖学金等二十多项校外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爱心帮困等各类资助政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帮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1-86739200

(2)传   真:0571-86739000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4)学校网址:http://www.zf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zfc.edu.cn

微信公众号:浙金院招生信息窗(zjyzsxxc)

(5)E-mail地址:zfc86739200@163.com

(6)监督电话:0571-86739268/86739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