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国家奖学、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政[2007]55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政[2007]5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政[2007]5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我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审核和批复。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成 员:学工处长、教务处长、财务处长、各系主任;
学生工作处成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由学工处处长任主任,另设1—2名专职工作人员。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各系资助名额的划分,各系上报受资助人员的审核,全院公示(公示期为5天)、建立全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报请院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批复等工作。
各系成立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的调查、审核、上报和建档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系主任或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系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
成 员:各系辅导员;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定为3档:1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我院特别困难学生;2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我院困难学生;3档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我院一般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我院正式注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成绩专业排名3%以内;各方面表现突出,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3%以内。
6、无不及格现象,无不良嗜好;
7、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院正式注册、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本专业排名4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7、无不及格现象;
8、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申请者家庭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所在地为边远、贫困地区,家中劳力少,收入微薄;
2、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3、父母下岗或无稳定经济来源;
4、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
5、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我院正式注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专业排名90%以内。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二)申请者家庭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家庭所在地为边远、贫困地区,家中劳力少,收入微薄;
2、家庭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
3、父母下岗或无稳定经济来源;
4、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残疾;
5、有其他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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