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制四年。学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现在校生逾一万四千人。
学校是一所以地学为特色,工科为主体,理、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大学。学校依托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智力和人才资源优势,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同时,着眼独立学院特色及学生特点制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采取“3+1”和“1+1+N”的人才培养模式,并采用“倒推式”课程设计思路,使课程体系与培养目标实现匹配对接。同时,为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优良的品格,学校对学生实施准军校式管理。目前开设地质学、土木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艺术等37个本科专业。
在校生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济困难者,可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请固定或临时两种类别的勤工助学岗位。
学校代码:13891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南二环路1689号邮政编码:07100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制定招生规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招生事宜做出决策。同时,学校调整了招生委员会人员,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来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四条 对于非实行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
第五条 2017年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录取,按照该省(市)公布的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各招生专业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以经试点省(市)审核后公布的为准。江苏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级(含)以上,必测科目要求达到4C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测试成绩为合格。艺术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录取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分数相同时按照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的顺序排序。若选测科目等级还相同,根据投档分按照本章程第九条、第十条(不含综合成绩)执行。
第六条 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加分(降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七条 我校各专业对男女比例、外语语种均无限制,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八条 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本科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基本原则为: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区超过计划数调档的、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情况好、分数高的省区。
第九条 学校在遵循各省规定的录取原则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对于进档的同分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按照英语、语文、文综、数学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报考其他工科、管理类专业的考生按照数学、理综、英语、语文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同分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本章程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 (1)录取艺术类考生的原则是: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与省艺术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艺术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投档考生,按照省艺术联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省艺术联考成绩同分考生则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数、外、文综(理综)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2)录取校考艺术类考生的原则是: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省艺术类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校考专业考试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如仍相同,则按照语、数、外、文综(理综)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确实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意向的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对学习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毕业时颁发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文史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3500元,理工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年18000元(各项费用如有调整,以河北省物价局批复为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招生详情见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我校招生委员会。
电话:0312-2165166010-82323760
传真:0312-21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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