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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51        返回列表

第一条    凡高考总成绩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志愿(或第一轮)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第二条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上海、海南、浙江、山东除外),凡高考总成绩(卷面分数,下同)在所在省份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江苏省统考科目总分在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选测科目在2B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被录取者),如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上(含10分),奖励人民币6万元;如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三条    浙江省凡高考总成绩超过到第一阶段分数线10分及以上,山东省高考总成绩超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70分(文科)、90分(理科)及以上,上海市高考总成绩超过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90分及以上,海南省高考总成绩超过本一批(普通本科院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90分(文科)、80分(理科)及以上的普通类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超过上述标准10分以上(含10分),奖励人民币6万元;如超出上述标准10分以内,奖励人民币4万元。


第四条    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如高考总成绩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2分以上(含12分),奖励人民币3万元;如超出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18分以上(含18分),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凡高考总成绩不低于普通类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分(含超过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平行志愿填报我校且第一轮投档被录取者,按高考总成绩排名,文科第1至第15名和理科第1至第15名,各奖励人民币 2.5万元;文科第16至第30名和理科第16至第30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被录取的考生如果同时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者,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奖励。


 困难生资助办法

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