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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76        返回列表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9月1日前分配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专业、所在年级前茅。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牵头,计财处、团委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各系要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名额和评审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2、各系根据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并按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后,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获奖励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指标作废不补,将指标分配给其他系使用。

3、公示结束后,学生处每年10月31日前将我院正式确定的获奖励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4、国家奖学金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获奖励学生若受处分或铺张浪费,收回其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名额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9月1日前分配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对于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茅;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处牵头,计财处、团委等部门参加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各系(部)要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并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名额和评审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

2、各系(部)根据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推荐,组织等额评审,并按时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审核后,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获奖励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指标作废不补,将指标分配给其他系(部)使用。

3、公示结束后,学生处每年10月31日前将我院正式确定的获奖励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4、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5、获奖励学生若受处分或铺张浪费,收回其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