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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92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本科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环节、成绩合格者,发给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录取工作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所设各专业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教学安排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加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策的考生加分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对报考学院的考生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对于江苏省考生选考科目等级必须达到CC以上,方可录取。

第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报考我院考生所在省(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于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分配专业,若选考科目等级也相同,则选考物理科目的考生参考数学成绩,选考历史的考生参考语文成绩排序分配专业。

*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浙江省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平行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在各省专业课考试合格(考生取得“省统考”合格证)、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各省规定的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江苏省考生报考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通过我院组织的专业课校考且取得我院颁发的合格证。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江苏省规定分数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陕西省考生报考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需通过陕西省播音编导类专业基础统考并取得合格证。高考录取时,在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陕西省规定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我院在山东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不组织校考,录取时承认所有在鲁招生院校播音主持类校考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底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发布为准。

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收费经陕西省物价局备案,文史类、理工类和外语类专业17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20000元/人/年(备注:此标准已向陕西省物价局备案并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支持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地  址:西安市长安区西工大沣河校区   

邮  编:7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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