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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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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49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 14600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创新二路3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普通高职院校。2017年建校,是天津市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民办高职院校。       

       学院位于历史上华北“八大古镇“之一的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滨海盛世国际汽车园内。占地面积43万平方米,专任教师70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占43%。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生活便利。主要教学设施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实训车间、图书馆等都突出了理-实一体的教学理念。展现了学院以学生为本,靠质量立校的教学特色。学院首期开设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电子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4个专业。学院职业氛围突出,拥有校内外实训基地40余个。专业特色鲜明,是培养汽车领域高素质技术人才的摇篮。

       学院依托企业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定向培养,学院建设工场化,理论实践教学一体化,人才培养定制化,校企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毕业生具备岗位胜任力。努力为学生提高职业素养,增强知识转化能力,打造终身技能等提供优质服务。使学生毕业后顺利进入工作岗位。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收费标准。学费待定(以天津市物价局审批为准)学生宿舍均为4人间,每个房间配置独立洗漱、卫生间,空调、暖气、储藏柜、有限、无线网络,实行公寓式管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录取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优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执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考生;其次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较高者优先(如考生省份有相关规定,执行该省份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

 3.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qzyxy.com

       电话:022-58553367、3368、 3369

       QQ:3082330176

       邮箱:tqzbwyl@126.com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创新二路36号(邮编:300500)

       纪检监督电话: 022-58553355                                                

天津滨海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