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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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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49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河北省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158。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校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

第三条  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颁发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具印、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副校长、招生部门负责人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条  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根据招生计划以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为120%(含120%)。

  第八条  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第九条  同分情况下,理科按数学、语文、英语的顺序依次比较,文科按语文、英语、数学的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专业按第一志愿录取。

第十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对符合省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可改学英语。

第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中医学、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学费均为7000元/年/生,口腔医学7800元/年/生,医学影像技术7500元/年/生。

第十五条  住宿费:各专业住宿费均为800元/年/生。

第十六条  我校为困难学生提供多种资助途径,主要有: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学生可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2017年面向全国招生,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和人数、各专业详细介绍,详见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网站。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南大街汇丰西路18号石家庄人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楼一楼。

学校网址: http://www.sjzrmyz.com/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5349858  83818098 85933950

邮编:050091      传真:0311-83819018

Q Q咨询:2857380170 1729876356  1418342091  2689746817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