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用于向学校支付学杂费(学费贷款)和日常基本生活费的支出(生活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个人信用方式担保。
第二条 申请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人数和贷款总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本市高等院校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本科(七年制)和专科生中的一、二年级学生。
贷款人数和总额度根据上海市教委的有关政策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1.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毕业后六年。
2.借款人本科毕业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须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由银行审核、批准。
3.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当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4.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国家贴息,贴息比例接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总和,同时不超过每学年6000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持有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2、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须提供相关证明)。
3、在校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申请方式
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向其所在学院(辅导员)提出申请,学院(辅导员)在确认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后,将申请资料和意见一并交校学生处。
2、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学生证(新生凭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借款人户籍资料(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4)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贷款审查
学校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后报贷款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第八条 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银行一次审批分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贷款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贷款偿还方式
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在整个学期内按月付息,从毕业后次月起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金的方式归还贷款。
4.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帐户(信用卡、储蓄卡或活期帐户)预先存入每期应还的利息或本金,由银行按期扣收。
5.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6.借款人因故要求贷款展期,应提前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在有关规定范围内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7.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时,银行将及时向借款人和其所在学校联系催收,并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并记录有关个人信用系统。
第十条 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徐汇支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学校将随时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的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中医药大学
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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