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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4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衢州学院章程》,结合衢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衢州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衢州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8。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学院”专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衢州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24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科及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计划、录取及入学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辽宁、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贵州、四川、湖南、山西等13个省(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学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报考英语(师范,本科)、商务英语(本科)专业的学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报考商务英语(高职)专业的学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具体录取方式:

    1.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相应分数段(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数控制在相应分数段(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2.根据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有关规定,学校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对进档考生专业实行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原则,浙江省考生必须同时满足选考科目要求。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3.学校在浙江省“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衢州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4.无专业级差、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十九条 新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类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发展性资助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15711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邮政编码:324000

    校园网:http://www.qzu.zj.cn

    招生网:http://xsc.qzu.zj.cn/zs/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