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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信息工程学院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41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校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3766)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249号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高职

学校概况: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在“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泉州市区。学校目前开设:

一、本科专业(学制四年):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电子商务、国际商务、金融工程、物流管理、土木工程、工程造价、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二、专科专业(学制三年):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工程造价、软件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电子商务、会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指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校情况和录取原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招生指导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  取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按国家和各省高考招生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以内。

第八条  普通文理本、专科录取办法,由学院根据各省(区、市)的出档规定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二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计划内统招本、专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设有 助学金,在校贫困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五条  1、学费: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有关规定我校实施自主定价,具体收费情况以我校网站公布为准。

2、住宿费:一学年1400元/人(以福建省物价局批复文件为准)。

3、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物价局批准的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4、退费办法: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代办费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的规定清退。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泉州信息工程学院,该证书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博东路249号       邮编:362000

联系人:李老师

学院网址:http://www.qziedu.cn

电子邮箱:zsb@qzi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5-22789708、22789808、22789648(传真)

招生咨询QQ:951312693、1459463958

招生投诉电话:0595-22767537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