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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60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校本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学院路。

第五条 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8号。

第六条 成都校区(崇州):四川省成都崇州市滨河路。

第七条 盐湖校区:青海省格尔木市机场路。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九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十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第十七条 对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对报考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民航业培养)专业,且专业面试成绩及体检合格,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成绩×0.5)达到青海省2017年第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投档,依招生计划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九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学院路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971-6318787   传    真:0971-6318787

3. 网    址:Http://zsb.qhnu.edu.cn

4. E_Mail:zsb1@qhnu.edu.cn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