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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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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3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教务、学生、校友、纪检及各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纪检监察组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录取现场,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限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并且英语单科笔试成绩达到90分(按150分计算),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生入学一年后经考核择优选择专业(选择专业范围及人数由当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民族预科生升入本科专业分流方案确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投档后不影响第一志愿考生的预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当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录取《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中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其次对文科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文科数学择优录取;对理科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蒙朝语授课考生取外语、汉考三级成绩高者)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九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本、专科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介绍、招生来源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6653318,6653317

第二十六条  学校网址:http://www.immu.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