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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07        返回列表

我院已形成了 “奖、贷、助、勤、减、免、补”立体的资助体系,2011年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荣获“福建省学生资助先进单位”。学院按规定执行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特困生每年4000元、贫困生每年2500元)、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等;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院奖学金、减免特别困难学生部分学费;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此外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远东电机集团(宁德)有限公司、泉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和能物流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业分别在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励志发展金,资助定向就业该企业的学生,同时还能享受到企业就业后三年分期返回全部学费。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贫困家庭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和《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学校共同出资,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并取得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公开评审。

(六)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学习成绩比较差,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思想品德不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确定候选名额,按全院上学年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数分配至各系,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对学生个人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辅导员负责向本系推荐人选;

(四)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进行初审,将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有关推荐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学院工作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或系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应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六)公示结束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学生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交学院审批,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七)国家助学金原则上一学年评审一次,第二学期可依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经常外出吃饭、购买零食、使用高档手机、外出上网、吸烟、酗酒等)及其他非法用途。凡有以上情形和严重违纪的将全部追回国家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等还要积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感恩教育,引导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辅导员要加大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必要时予以适当资助,确保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就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0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