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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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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70        返回列表

南昌师专2009-2010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金每名每年8000元。

二、评分标准

1、学习成绩   55

参评学生必须是全系前五名。全系第一名的为满分55分;全系第二名的50分;第三名45分;第四名40分;第五名35分。(以08-09学年度下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2、思想品德操行  30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优良,满分10分。

2)、凡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一项5分;市级荣誉一项10分、市级以上荣誉一项15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15分。

3)、积极参加为校服务者一项1分;积极参加校外实践者每次2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5分。

3、各类校内外活动比赛获奖情况    15

国家级一项15分;省级一项10分;市级一项5分;(校外比赛须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校内比赛一项3分(校内比赛须为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校级集体比赛活动获一等奖、参与者可按每次1.5分计算。

三、 评选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各系按学校下拨指标数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报学工处;

2、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进行审定;

3、审定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4、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最终评定结果按上级要求报省资助中心。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处                              nth="10" year="2009">2009年10月22

 

 困难生资助办法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办法

 

为保证学习努力、积极上进的同学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财[199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

对缴纳学杂费确有困难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减免的基本条件:

1、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者;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父母一方已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烈士或荣誉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5、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6、其他有特殊困难者,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班主任、系()及有关部门根据该生在校的实际消费水平进行核杳认可的。

(三)减免办法:

学校根据困难学生相关的证明,特别是实际困难程度,酌情减免该学生当年学费的10%50%

(四)减免程序:

        减免学杂费的报批手续在每一学年开始的第一、二周内进行,其程序是:

1、由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只申请减免本学年的学杂费,以后学年如减免,再提出申请)。同时附上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学生所在系()

2、各系()通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和日常消费情况的调查了解,根据学校有关政策,提出减免意见报送校学工处。

3、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校长会讨论通过,学工处公示一周后,由各系()执行,同时报学校备案。

(五)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珍惜党和政府的关怀,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原则上成绩要合格。如在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年内受到违纪处分、成绩两门以上不及格或生活铺张浪费者,下学年将不再对其减免学杂费。

(六)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若被发现弄虚作假,除按金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