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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65        返回列表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 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2. 学校代码:12833

    3. 层次:高职(专科)

    4. 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5.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

             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

             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即先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

    第九条  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单独招生的考生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及考核,按计划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学院招生信息网或拨打学院招生就业处电话查询。

    第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有:

              电话:0931-7785145   7652169

              传真:0931-7785113

              E-mail:zsjyc@lv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vu.edu.cn

 

第六章  奖助贷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勤工助学工资。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减免学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等。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各类各级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院级奖学金500元—2500元/学年。

    第十九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贷款政策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被学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高职(专科)层次招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学院内其他部门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部门自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