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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文理学院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54        返回列表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一、兰州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读书,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建立和完善了“奖、贷、助、补、减”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使贫困生通过自身努力都能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主要包括:

1.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还设立奖学金、社会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3.我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在校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分等级评定,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全日制普通类在校学生。

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定名额和标准,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严格按照评选限额和要求推荐审核,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约为30%,入学后可直接申请。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可在入学第二年申请,按照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定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由学生提出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比例约为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再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级奖学金。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可在入学第二年申请,按照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定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为确保每一个新考入高校的或已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而采取的一项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和提供风险补偿、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发放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其就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在借款学生和家庭诚实守信基础上的贷款,不需要家庭提供任何经济担保和财产抵押,由学生本人作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按期还款。合同一旦生效,借款人信息和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将计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共同承担贷款后的还本付息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六、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我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专项奖学金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或国家组织的学术、科研、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可获专项奖学金。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奖励8000元,获国家级二等奖奖励5000元,获国家级三等奖奖励3000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省级二等奖奖励1200元,获省级三等奖奖励600元;其他奖金数额视具体情况确定。

八、临时困难补助

为本人、家庭突发变故和意外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资助金,资助标准一般为1000元,在校生可随时申请补助。

九、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十、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即新生报到无障碍通道,我校对于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勤、助、补”等方式给以资助,确保每一位大学新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绿色通道”适用于每年考入我校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凡持有我校当年入学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学生,如在入学时确实无法缴清学费,且持有家庭所在地当地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