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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59        返回列表
学校有如下奖学金设置: 

1)设一、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1600/学年;二等奖:800/学年;三等奖:400/学年。(2)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年8000元;(3)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 元;(4)白川奖学金:每年2000元;(5)宝钢奖学金:5000/学年;(6)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年25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辽宁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风和校风建设,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招生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种类、金额和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专项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和我校共同出资设立。

(二)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专项用于奖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勤奋学习的学生。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由省政府和我校共同出资设立。

(三)综合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

(四)单项奖学金奖励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和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发放。

第五条 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和标准根据辽宁省政府规定发放。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金额和比例为: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6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0.5%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1%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设立下列奖项:

(一)竞赛优胜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300元;

(二)社会助学奖学金,根据捐助个人或团体要求发放。

第三章 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第八条 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助学金评定条件

(一)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上学年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本科生在校期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3.0(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80.00)以上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录取分数线100分以上;

5.申请辽宁省政府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上学年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本科生上学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3.0(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80.00)以上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录取分数线80分以上;

6.申请辽宁省政府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刻苦,上学年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本科生上学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2.5(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75.00)以上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

7.经学校认定,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二)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上学年无补考科目,本科生上学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2.0(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70.00)以上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在该省录取分数线60分以上;

5.申请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上学年无补考科目或重修科目;

6.在校期间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及辽宁省政府助学金时具有优先权;

7.经学校认定,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俭朴。

第九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突出,无迟到早退和旷课行为,学期成绩无补考或重修科目;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公益劳动及其它有益活动;

(六)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住宿学生在宿舍内表现良好,遵守公寓管理规定;

(七)在校学习满一学年;

(八)一学年内未受过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九)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本科生本学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3.0(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80.00分以上);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在班级中排名前10%

(十)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本科生本学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2.5(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75.00分以上);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在班级中排名前15%

(十一)申请三等奖学金的学生,本科生本学年各科平均学分绩点在2.0 (或专科(高职)生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值在70.00分以上);素质综合测评总分在班级中排名前20%

(十二)在校学习最后一学年的毕业学生只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竞赛优胜奖学金,奖励凡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工作部审定,参加全国、辽宁省等组织的有关学习、文体、制作等各类竞赛获奖者;

(二)社会助学奖学金按设立奖学金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要求评定。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学习成绩占7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占30%

第十三条 奖学金确定学习成绩时,本科学生课程学习成绩采取学分制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核算并排名(详见《辽宁科技学院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高职(专科)学生课程学习成绩采取加权平均值(∑课程(成绩×学时数)/∑课程学时数)计分的办法核算并排名(考查课成绩按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计算)。

凡学期内未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任务,有重修或补考的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辽宁科技学院学生缴费工作暂行规定》实行完费评奖、评优、推选学生干部制度。对欠费学生(经学院审批缓缴者除外)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类助学金、奖学金(除单项奖外),不可兼得。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评定由各系负责组织实施。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各系要将评定结果向本系师生公示一周,并将素质综合测评表、奖(助)学金申报表、评选材料、打印名单及电子档案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发放。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荣获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学校将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和证书,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如果在未得到奖(助)学金之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获奖称号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对在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发生的营私舞弊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