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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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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07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创建于2001年,是由江西中医药大学与江中集团联合申办,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是江西省13所独立学院中唯一一所医药类本科院校。2015年,学院凭借着鲜明的办学特色及扎实的办学实力,被列为江西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十所试点院校之一。

第三条  学院位于素有“南昌后花园”和“小庐山”之美誉的江西省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校园占地面积470.41亩,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优良,建有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的现代化教学实验大楼,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基础设施配套完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成立监察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七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国家普通高校本科统招计划,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学院分省分专业计划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学院根据近三年各省市的生源报考情况及就业情况酌情安排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根据当年招生具体情况,经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学院有权调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在江西省招生代码为8311,2017年招收中西医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技术、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护理学、市场营销、保险学十二个本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份,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市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学院根据生源情况与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商定具体调档比例,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调阅学生电子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档。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仍然相同,再依次根据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当考生填报志愿无法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至其它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学院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要求公共外语语种为英语;浙江省、上海市考生专业限选科目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考生专业录取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患有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黄、绿、蓝、紫等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或任何一眼矫正视力至4.8时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至4.8时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不予录取医药护类相关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宜就读医药护类相关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医药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学年(其中制药工程专业学费为13500元/生•学年,保险学、市场营销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学年),其他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新生入学须知》和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八章  奖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现有奖助体系如下:

1、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8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生·学年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学金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学金500元/生·学年,单项奖学金200元/生·学年。

2、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生·学年,二等3000元/生·学年,三等2000元/生·学年。

(2)勤工助学金:学院拨专款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发放200—300元不等的勤工助学金。

(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学院制定了贫困学生救助制度,如临时伙食补贴发放制度、“爱心助学”工程计划和“捐资助学”管理制度等。

3、生源地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地或就学地商业银行申请最高限额为8000元/生·学年的助学贷款,目前已在江西、河南、江苏、福建、吉林、湖北、陕西、甘肃、山西、湖南、重庆、山东、广东、贵州、内蒙古、广西、云南、安徽、青海、海南、宁夏、河北、四川、黑龙江、新疆、辽宁等省(市、自治区)开展实施。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贷款的新生,请在入学前按相关要求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或咨询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4、“绿色通道”制度:

持有家庭所在乡镇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新生,入学报到时可优先办理入学手续。学院根据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不同措施,共同做好学费缴纳工作。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须按时携带《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手续。按照普通高校学校学院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核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毕业与学位授予标准,学院将颁发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毕业证和学位证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hinadegrees.com.cn)】网站平台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大道819号

邮编:330004

联系电话(兼传真):0791-86588664  0791-86598925 

招生负责老师: 傅老师15270926256   潘老师18779869626

录取情况查询:胡老师18720078259

电子邮箱: jzkyzs01@163.com

学院网址:www.jxtcmstc.com(中文域名: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若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