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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198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    JiuQ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539。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学校主办单位是酒泉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甘肃省教育厅。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专科。

    第八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

            邮编:735000

    第九条  学院简介

    学院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在酒泉教育学院和酒泉地区工业学校基础上创立。2008 年,入列“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扶持院校;2010 年,跻身该项目骨干高职首批立项建设单位;2011 年,被确定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甘肃省首批试点高校之一;2013 年,挂牌成立“兰州理工大学酒泉校区”,并开办新能源类应用型本科专业 2 个;2015 年,入选全国首批百所现代学徒制试点高职,牵头组建了甘肃省新能源职教集团。

    校园占地 1912亩,建筑面积27.1万平方米,馆藏图书 66.97万册,固定资产约4亿元。设置“九系、一校、四部”共14个教学部门。开办高职专业51个,拥有国家示范专业 6 个、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 3 个,入选“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4 个、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1 个,获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 4 个。现有专任教师 424人,其中,教授、副教授 128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 124人。获评全国模范(优秀)教师2人、甘肃省园丁奖 3人、甘肃省教学名师 3人、甘肃省青年教师成才奖 2人、甘肃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 4个,取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2项、教育厅级10项、市级科技进步奖 20项、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45项。开辟战略性校外实训基地 169个,建成新能源、机械制造、化工技术、土木工程、农林、旅游烹饪、汽车技术、电工电子、物流管理、医护、学前教育、信息技术等校内实训中心 10余个,配备实验实训室(实训车间)9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 4685.5万元。全日制在校生高职 7966人,应用型本科生503 人,成人在册生 5183 人。连续5年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3%以上。

    近年来,学院以创建全国一流高职院校为奋斗目标,大力加强内涵建设,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与社会影响力显著提升,先后获得“全国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先进单位”,“甘肃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甘肃省职业教育工作先进集团”,“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等多项荣誉,逐步奠定了区域性职教龙头的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和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各省(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院分省(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按照甘肃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 [2016]1133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年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审,获得以上奖(助)学金,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和合作企业奖、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电话:0937—2689631, 26881691;传真:0937—2688162; 网址:http://www.jqzy.com;  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加关注;电子信箱:jqddjwc@sina.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负责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