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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77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
九站校区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左家校区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左家自然保护区学府路1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一、本科专业:

包装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财务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朝鲜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

动物科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动物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动植物检疫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工商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

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生物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生物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市场营销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土木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

动物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应用生物科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网络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

药物制剂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应用化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英语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

园林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园艺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植物保护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植物科学与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制药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中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600;

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

粮食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统计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电子商务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

工程造价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

软件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

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专业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

二、高职(专科)专业:

移动通信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

会计专业每生每学年3500;

畜牧兽医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

电子商务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

中药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300;

现代农业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

食品检测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

食品生物技术专业每生每学年3700;

宠物养护与驯导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

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每生每学年3300;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1、【吉林省教育基金神内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评选40名,实行等额评审。

2、【学校奖学金】

1)专业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5%评定,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600/每学期、二等奖学金400/每学期、三等奖学金200/每学期。农林专业包括:园艺、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园林、现代农业、种子科学与工程、种子生产与经营、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动物医学、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驯导等12个专业。

2)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本专业学生的5%、二等奖学金不超过10%、三等奖学金不超过20%。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600/每学期;二等奖学金400/每学期;三等奖学金200/每学期。

3、【社会团体及企业奖助学金】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禾丰牧业集团、大北农集团等社会团体、企业和国际友人在我校设立多种专项奖助学金。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学校英语本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二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招生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1、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农业院校降分录取政策。

2、学校对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

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如生源省份投档比例有特殊规定、按生源投档比例要求执行。照顾加分项,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

3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在各招生录取省份,文史和理工类各专业均按“专业清”原则录取,“专业清专业优先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将各省级招办投档到我校的所有考生,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合、语文、外语。

4专业调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果填报了“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其它未录满专业;如果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做退档处理。

     5、学校在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几点说明

1、凡考入我校下列本科专业的考生:中草药栽培与鉴定、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动植物检疫、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等专业的考生在左家校区就读

2、凡考入我校下列专科专业的考生:中药学、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驯导等专业的考生在左家校区就读。

3、其他本科、专科专业均在九站校区就读。

4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经教育部批准,我校与韩国庆南大学合作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教育,双方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同承担并完成四年制本科教学及人才培养任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第三年开始,可申请赴韩国庆南大学学习,在韩国庆南大学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毕业时可同时获得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与韩国庆南大学两个学校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nk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

联 系 人:沈老师

联系电话:0432-63509600635099296350903463509850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