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全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国际代码:14504
第七条 主管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2016年我校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区)招生指南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规定:执行各专业学费5000元/人•学年;学生公寓800元/人•学年(六人间)。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十条 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一是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二是参加2016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三是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招生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各省招办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予以退回。
第六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按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同时对家庭特困的学生实行“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扶贫助困的方式给予帮助。
第七章 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九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大专三年级学生均可参加由江西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二年,也可就读我院和相关院校现代远程教育本科、函授本科和自考本科,毕业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
第八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3号 邮编 343000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6-8263123、0796-8263303
传 真:0796-8263123
Q Q群号:347706906
电子邮箱:jazyjsxyzjc@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japt.com.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