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7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用于奖励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河套大学计划内录取、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法违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弄虚作假伪装贫困者不得申请。
5 、在学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8、原则上本年度未受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五条 奖励比例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院(部、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给各院(部、系)。对国家规定的艰苦专业,其比例适当倾斜。
第六条 申请时间与申请材料
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向所在院(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申请奖学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此表可复印或复制)
2、申请人提供每学期成绩单。
3、院(部、系)提供申请人在学校期间的操行评语和推荐书,辅导员、班主任、班委提供对申请人的意见书。
第七条 审批程序
由院(部、系)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处提出。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河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河大发〔2006〕35号)同时停止执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河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河套大学计划内录取、正式注册且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法违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弄虚作假伪装贫困者不得申请。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在公共场所抽烟、酗酒者不得申请。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8、原则上本年度未受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五条 奖励比例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院(部、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给各院(部、系)。对国家规定的艰苦专业,其比例适当倾斜。
第六条 申请时间与申请材料
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处向所在院(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申请助学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河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复印或复制)。
2、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认定评议小组提供意见书。
第七条 审批程序
由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决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处提出。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者学生手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河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河大发〔2006〕3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