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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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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14        返回列表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试行)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个性,发挥物长,努力创新,多做贡献,造就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本文规定的条件都,均具评选资格。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便分别为各专业在校生数的5%。

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分别为各专业在校生数的10%。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中评选基本条件外,主要依据是《河南机电高专学生综合考绩积分细则》的量化成绩排序。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通报及以上处分。

4.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卫生劳动,学生宿舍必须达标(学期综合评定达到70分),不达标者,该宿舍所有同学该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降一等处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按时起床参加晨读、晨练活动。

6.按学校管理规定及时注册。

7.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本学期内没有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奖励办法

一、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都,分别奖励1200元/年、600元/年。

第六条  评奖工作程序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时间分别定在每年的三月份、九月份。由学生处在第学期初,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各系、部在校生人数下达各等级评奖指标,各系、部组织评选,并将选出的名单及学生成绩情况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无误后,行文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名单向各系、部下达奖金额,由各系、部组织颁奖。

第七条  评选工作要求

1.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评奖工作,尤其是综合奖学金的评奖,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年级学生会主席和团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来认真评选。在评奖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公正、公平原则,增加透明度,认真核实学生的有关材料,拟评奖名单要予以公示,保证把表现好、成绩好的学生评选出来。

2.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好评奖工作,坚持原则,加强检查审核,把好评选关,使这项工作能有序进行,公布的名单经得起公众的检验。

第八条  奖励

1.获得各类奖学金者,由学校统一下文并进行表彰。

2.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获奖证书由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3.学生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奖学金的使用

各类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诸如请客、吸烟、酗酒等,一经发现奖取洮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同时取消下次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条  各系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特点适当调整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9月开始实行,原奖学金证定办法同时废止。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