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文件
Star Colleg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哈师恒院[200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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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奖学金、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文件精神,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院奖学金、助学金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名额按每年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下达我院的分配名额执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直接拨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和我院共同承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七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申请国家助学金应同时具备: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院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被取消资格者,即取消相应单位的评审指标,不再追加名额。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没有年级限制。我院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以系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系成立以系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评审组,按学院下发指标等额确定推荐人选。
(二)各系要将初评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将公示地点报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如无异议,各系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意见报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三)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评审各系推荐的人选及申报材料,并将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需一式两份。
(二)申请奖学金时提供每学年的成绩单,要求加盖教务处公章。
(三)各系提供申请人学习期间操行评语、班委会意见书和系推荐书。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我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就餐卡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管理使用办法》(哈师恒学〔2005〕00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