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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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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70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咨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92号,邮编:150080;教学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广厦学院院内),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4109。

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专科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九条 2017年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十公开”,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录取结果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按志愿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一般按原始成绩排队,不再享受加分。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为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学院动漫制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饰设计与表演方向)、首饰设计与工艺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省内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课全省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在校生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住宿费。移动应用开发、电子商务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建筑室内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饰设计与表演方向)、首饰设计与工艺、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公寓住宿费6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为:www.hljgvc.org.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6304634,86371334,87512227。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当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我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黑龙江粮食职业学院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