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8月底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再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每年9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受助学生名单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1日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以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学院。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直接打入获奖学生账户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