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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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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74        返回列表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449。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同时作为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的培训任务。学院由黑龙江省公安厅主管,教育教学业务由省教育厅指导。

    近年来,学院秉承“勤学苦练,忠诚为民”的校训,紧紧围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实战型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的目标要求,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为核心,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实战的教学导向,成功首创教改体系,全方位、跨地域、多渠道发展,现已形成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并重,学历教育与成人教育同步,教学、科研、实战一体化,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办学格局。

    第五条 办学地点与学院网址: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南路333号,邮编:150025

    学院网址:http://www.hlpolice.gov.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学院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处合署办公,专门负责执行学院招生政策,处理招生工作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及咨询电话:0451-88126214、8812620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省公安厅要求,结合全省各地(市)公安机关2020年空编情况,招生规模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按照全省各地(市)公安机关警力需求预测编制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地(市),面向全省招生,考生经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合格后,按照高考成绩,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017年学院开设刑事侦查、治安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交通管理4个专业。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警察指挥与战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九条 2017年,学院招生仅在黑龙江省内开展。

第五章 报考条件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组织纪律性强,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报考学院的考生必须参加黑龙江省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5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第十一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除在网上填报志愿外,还要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并按照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面试、体检、体能测试于2017年6月13日至17日分地(市)在哈尔滨体育学院进行。体检、体能测试标准见附表。

第六章 填报志愿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凡参加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全省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我院招生条件的考生,须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网上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学院代码和专业代码请查看《2017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在考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政审均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学院预分到各地(市)的招生计划及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严格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未被学院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普通院校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男、女)及高考分数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的110%调档比例进行投档,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首先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当第一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

    第十五条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英语及俄语语种考生。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学费:最高不超过6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200元/年(4人间)

第八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规定发放国家奖(助)学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提供训练服装,设定专项奖(助)学金等方式,确保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素质考核。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内容,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各地(市)警力需求,学院根据预分到各地(市)的招生计划,对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达到毕业标准,将按照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定向就业,由省公安厅编制录用计划,报省公务员局审定。毕业生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公安厅,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定向到高考填报志愿的地(市)所辖公安机关职位。职位选择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毕业生在定向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严格的入学资格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公安院校体检、体能测试标准

公安院校体检、体能测试标准

    一、体检标准

    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

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3.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4.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5.无传染病。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二、体能标准

   性别   测试项目                 合格标准




  男 子

50米7″1以内(含7″1)
1000米4′05″以内(含4′05″)
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定跳远2.2米以上(含2.2米)



  女 子

50米8″6以内(含8″6)
800米4′00″以内(含4′00″)
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定跳远1.5米以上(含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