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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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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318        返回列表

    一、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  学校代码:13415

    二、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五、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且成绩合格者,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费及招生计划

    1.学费:10000元/年   住宿费:800元/年

    2.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为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市、自治区)以及最低分同分录取或顺延录取。

    七、录取原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3.我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之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4.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浙江省,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排序,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投档。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6.对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由河北医科大学临床学院审批后录取。

    7.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不予录取。

    8.我校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学生在学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无外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护理学专业身高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0米以上。

    9.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八、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招生办网址: http://zsb.hebmu.edu.cn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招生办电子信箱:ydzsb@heb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