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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90        返回列表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及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河北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评审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1、学院成立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

2、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审依据

依据我院《学生手册》及《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暂行)》,结合本学年两学期的考试成绩,以及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情况,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态度、学业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

1、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填写申请表。

2、 班级推荐:各班评选小组(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根据学生个人申请,按照规定的评审依据,推荐助学金的候选人,并附该生的相关材料:⑴家庭经济状况证明;⑵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⑶学生评优评奖情况;⑷学习态度、学业成绩;⑸遵守校纪、出勤情况等。报学生所在系填写推荐意见。

3、初审:由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平衡。按申请条件排序,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相似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积极上进的学生并报评定领导小组批准。

4、核准上报:学院评定领导小组核准后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五、档次划分

我院根据本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学生具体家庭经济情况,制定了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将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学期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学期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六、本程序解释权归学生处。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自立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经济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诚实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借以改善自身学习和生活条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助学活动。学院鼓励经济困难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并优先安排优秀特困学生上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本着“帮贫扶困,爱生助学,建设校园”“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不允许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学院各级组织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除学生本人负责外,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所述学生是指我院专科及中专学生。

第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

1、   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

2、   通过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  勤工助学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得的报酬;

2、  勤工助学资金专项管理,不得拖欠学生报酬,不得平均发放或挪作他用;

3、  通过其他渠道筹集到的勤工助学资金,纳入学院财务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工作,鼓励各班积极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1、  代表学院审批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统计勤工助学各种数据,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2、  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

3、  设立院内、长期合作的生产实习基地等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拓展学生勤工助学渠道;

4、  安排优秀的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利;

5、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违反校规校纪或者协议的学生,适度调整其勤工助学岗位或者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6、  检查各系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各系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7、  经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批准,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和安排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   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额外要求和可能对自己身心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   向组织提出直辖市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4、   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各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2、   履行在本规定前提下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劳动工具及其它公物;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学院各部门,应当向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将设置岗位及其岗位职责、应聘条件、劳务报酬等通过公告等方式向学生公布,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1、  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

2、  勤工助学申请及岗位调整工作一般在每学期末进行,特殊情况可随报随批。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方法和管理

1、  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各用人部门填写上报上月“勤工助学资金发放表”“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由院长审批;

2、  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学院财务室,将报酬直接发放给学生;学生在假期的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开学后统一结算;

3、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征得辅导员同意。在工作中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自行处理;

4、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在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故意损坏劳动工具,不遵守劳动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5、  勤工助学报酬的核定:勤工助学的报酬由用人部门与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劳动强度和劳动量,参照当时当地临时工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和院团委。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