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冀教贷〔2012〕3号)以及《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11〕144号)、《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设立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其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再分配到各系。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年级专业前10%。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本年级专业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四)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秀,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四、奖学金的申请
(一)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申请国家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经学生所在系审核,辅导员和系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学期的考试成绩单,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四)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本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系成立有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并将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部。
五、奖学金的评审
(一)评审组织
1.学院设立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
2.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
3.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具体工作由学生部负责实施。
(二)评审原则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评审工作要坚持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对报送的国家奖学金评选材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应遵循以下职责:
(1)认真审阅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三)评审程序
1.召开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会议,部署当年的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对各系初评和初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3)对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
(4)完成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评审委员会如发现各系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1)、第(2)条情形时,应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并重新报送审核材料;发现以下情形时,应不予审查通过:
(1)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2)所提供的审核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3)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4.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由评审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至河北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的发放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八、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
石家庄经济学院华信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一、助学金的设立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资助等级和名额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院的名额再分配到各系。
二、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贫困学生条件,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学风严谨。
3、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良,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四、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在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部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部审核后由学院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各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