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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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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5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相关规定和政策,实行“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要

第四条 学院全称为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39,上级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和赣南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院是2003年经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发计委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由赣南师范大学创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第六条 学院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省域副中心城市——“客家摇篮、红色故都”赣州市的中心城区,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校园环境优美,教学生活设施齐全,师资力量雄厚,聘有一大批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现有的教育资源、办学资源、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近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市)分专业计划报各(市)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各省(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具体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八条  学院预留约1%的计划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在生源较好省份顺延录取调档比例大于100%的进档考生。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学院严格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文科类本科专业12000元/(人·学年),理工科类本科专业13500元/(人·学年),体育、艺术类本科专业14500元/(人·学年)。住宿费标准:600-1000元/(人·学年)。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江西省调整后的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在江西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院校第二批,在其它省(市)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及投档规则以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为最大限度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文理科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如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则从未录取的考生所填报的第二专业志愿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按考生志愿录取后,如仍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再从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学院设立校考的省(市)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它省(市)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市)控制线,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各省(市)考试院(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考生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录取政策有特殊要求,以生源所在省(市)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学院招生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的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要求携带《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逾期不到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经学院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

通 讯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

邮       编:341000

咨 询 电 话:0797-8267019

传       真:0797-8267019

学 院 网 址:http://www.gnnustc.com

招生信息网:http://202.109.135.51

电 子 邮 箱:gnsdky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若与国家和各省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