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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理工学院2017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9-10        浏览次数:128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校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依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理工学院的高职高专、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

教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2017年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录取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2017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校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第六条 招生性别比例不限,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七条 学校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对投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按国家及各省高考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录取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条  在确定考生专业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不设立专业间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降分录取的规定,学校在各生源省录取时出现生源不足情况下,填报学校的考生可享受最低录取控制线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二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以生源省艺术类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为准。美术类考生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都达到同批最低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其他照顾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具体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体检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收费项目、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报备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2006〕费154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贫困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提供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经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在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利益。招生工作在学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考生及其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对录取过程和结果有疑议或意见,可向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申诉、举报(电话:0591-62990012)。

第二十二条 咨询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62990018 

招生办通讯地址:福州市连江县潘渡         

邮编:350506

联系老师:林老师 陈老师

学校网址:http://www.fit.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理工学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