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事业自觉成才的积极性,加强我院奖学金政策、制度的激励力度和导向作用,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特制定本条例。
一、原则
奖学金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学生自觉地向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努力,有利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有利于促进我院良好学风建设。奖学金应以学生每学期德、智、体全面情况为基础进行评定。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定办法
采用对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进行每学期德、智、体综合评分方法,以班级为单位选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按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次确定一、二、三等及明显进步奖学金。
2.获奖比例和金额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在综合测评排队的前10%范围中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励300元(月60元)。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在综合测评排队的前20%范围中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励200元(月40元)。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10%在综合测评排队的前30%范围中评定,每人每学期奖励100元(月20元)。
3.明显进步奖学金:全班综合测评排名,本学期总评与上学期总评相比,名次进步最大的全班10%数额的同学每人每学期奖励50元(月10元)。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末的成绩评比以入学学科平均成绩排名为基准。已获一、二、三等奖学金同学不在此列。
4.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不能享受奖学金
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一个实践环节不合格者(如:金工实习、课程设计、军训等)不能评一、二、三等奖学金。
3.因病一学期缺课累计100学时以上或事假累计10学时以上或旷课2学时以上者。
4.免休体育课者。
5.综合评定小组认为有不良记录者,如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会、团委、宿管会等部门认为在其部门开展的工作中有不良表现者。
四、评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院建立奖学金综合评定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运行办公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组成。其职责为:
(1)宣传解释本条例。
(2)根据本条例对各班初步评定的名额进行协调。
(3)审定奖学金授予名单。(原则上在按比例划线时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各等级学生名额)
(4)审核奖学金经费决算。
2.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操作执行。
五、获奖者纪律要求
1.奖学金按月发放,每学期发放5个月,由班主任及系学生工作小组严格审查该生当月表现,发现严重违纪现象,即受通报批评(含)以上处理者,从下月开始取消本学期奖学金;有下列情况(或比所列情况更严重但未达通报批评者)之一取消下个月奖学金:当月升旗仪式缺勤1次、旷课2节、事假4节、
病假12节(无指定医院假条者)、迟到3次(含)以上。
2.奖学金应用于对学生本人学习、生活的资助,不得挥霍浪费,一经发现即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困难生资助办法